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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

2016-03-04 15:11:52   来源:
 
 
 鄂民政规〔2015〕8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基金会,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基金会登记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服务对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  日
 
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
 
成立登记规范指引
 
一、基金会的定义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金会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登记申请书(附件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类型,住所,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举办者简介,单位举办的要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举办个人签字,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 章程草案(根据湖北省社会组织网上下载《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 拟任理事、监事登记表(附件二)。
4. 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附件三)。
(二)基金会成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除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
1.《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附件四)。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 住所使用权证明。填写《基金会服务场所用房证明》(附件六)。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 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6.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 无偿捐资证明。
四、设立基金会的流程
1. 申请人咨询基金会成立相关政策。
2.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经与业务主管单位初步沟通(直接登记的除外),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申请人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前置审查手续,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正式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凭《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设验资帐户,将原始基金打入帐户,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6. 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7.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 基金会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选举负责人,通过章程。
9.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基金会予以公告。
10. 办理有关证照事宜:基金会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银行申请将验资帐户转为基本账户,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买相关票据。
11. 备案:基金会将会议纪要、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附件七)、办事机构备案表(附件八)、机构印章备案表(附件九)、帐户备案表(附件十)、章程核准表(附件十一)、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变更登记规范指引
 
一、基金会变更登记的范围
基金会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原始基金、类型等事项的变更。
二、基金会变更登记的流程
1. 基金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变更事项。
2. 基金会将相关变更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除外)。
3. 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4.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5. 基金会将需要变更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基金会予以公告。
三、基金会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十二);
2.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
3.《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
4.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5. 变更后的章程;
6.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名称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十二)(变更理由要载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单位承担);
2.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
3. 变更后的章程;
4.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十三);
2.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
3. 变更后的章程;
4.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十二);
2.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
3. 变更后的章程;
4.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住所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十二);
2.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
3. 填写《基金会服务场所用房证明》(附件六)。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原始基金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十二);
2.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一、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流程
1.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 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
3.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 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5.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基金会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6. 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三、基金会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基金会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 理事会会议纪要。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注销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基金会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 基金会公章、财务章、财务帐册和财务凭证、内设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和财务凭证。
7. 填写《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附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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