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随州社会组织网!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 > 内容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的通知

2016-03-04 10:00:21   来源:随州民政局
 
随民函[2016]17号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的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2015年度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社团,2015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2015年度检查。
    二、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3月1日起登陆随州社会组织网(shzz.szmzj.gov.cn)、湖北社会组织网(www.hbshzz.gov.cn),点击首页右侧湖北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年检登录,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将经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后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一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用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二)报送材料。将下列书面材料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进行审核。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
    2、会计事务所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重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①重大活动的申报开展情况、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报告、③党建情况);
4、《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取得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必须提供年检过的许可证副本(验原件,复印件留存1份)。
   (三)实地抽查。我局将根据平时掌握和报送材料情况,随机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情况计入年检结论。
   (四)公告年检结果。年检完成后,我局将通过“随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年检结果。
    三、相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按规定参加年检,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义务。各社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如实填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职责,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三)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标准。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社会团体年检联系人:彭鸿雁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联系人:曾真
    联系电话:3257609  3590135
    随州社会组织群:54807556
 
 
随州市民政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社会组织年检标准
 
    一、社会组织年检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财务制度健全且收入支出符合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逾期参加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社会团体未经报批逾期换届的;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违反条例其他情形的。

上一篇: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申报2016年省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